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受贿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10.55亿余元,相互勾结;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主观恶性极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2009年至2014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驳回上诉,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
此前报道:
2022年9月27日,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余元,情节严重。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维持死刑判决,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挪用公款予以追缴,
2024年8月27日,挪用公款、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贪污、对被告人李建平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安排工作等方面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李建平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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