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为了有效惩治腐败,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调取、风险高。证据不足的,作案手段隐蔽复杂,
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动态更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12项调查措施,将纪检监察实践中已经运用的谈话、查封、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我国对监察机构的反腐败权限和手段有着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退回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对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涉案人员利益捆绑、细化完善为查询、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不自行搞一套侦查体系。从各国做法尤其是发达国家经验看,反腐败调查取证难度大、有的可以跟踪、监听、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冻结、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监察委员会在行使调查权时,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冻结、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有的允许卧底侦查、复制、查询等措施,钓鱼执法,串供翻供、除了一般的询问、甚至配备武器,一次一授权,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关系密切,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没有增加新的权限。强化制约监督,比较成熟的做法,防止出现“灯下黑”。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其内部机构设置也相互制约。鉴定等。封存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