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的京津冀签署,明确统一的协同法律适用尺度、涉案的处理仲裁机构应及时沟通,确保案件处理标准一致。跨区
《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意见》近日签署,将协同处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地将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及时化解机制。
《意见》确定,三地将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共同研究,案件处理标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