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工作意见》近日签署,京津冀
《意见》的协同签署,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处理仲裁机构优先处理;对于同一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意见》确定,促进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案件处理标准,部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共同研究,三地将成立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协调小组,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地将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就地处理及时化解机制。将协同处理京津冀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尺度、处理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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