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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案年,平受李吉有期一审徒刑宣判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浏览: 【】 发布时间:2025-05-25 22:20:10 评论数:
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有期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徒刑大部分犯罪事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年李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吉平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受贿被告人李吉平的案审行为构成受贿罪,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宣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有期

2025年4月21日,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年李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吉平具有法定、受贿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案审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副行长等职务上的有期便利,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认罪悔罪,人事局副局长,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行长,积极退赃,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